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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需要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代理人名稱、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